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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房产12条“新政”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双向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细分供地类别、优化供应结构和上市节奏,保持地价稳定和供求关系平衡。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可申请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为房地产项目预售、验收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科学合理安排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货币安置,并适时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与货币双轨分配体制,实行一定比例的货币补贴,扩大商品住宅的有效需求。
  四、推行“房票”制度的改革创新。拆迁安置、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等过程中的实物安置不再采取单一的政府配建方式,推行政府配建与市场购买相结合的安置模式。在开发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商品房可供安置房源信息库,进入信息库的房源,实行政府指导价,供各建设主体和安置户选择购买。
  五、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城乡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购房信贷的支持,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及时审批发放贷款。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下限标准执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房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对改善型二套房贷款予以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房贷取消认房又认贷的方式,凡银行系统中无按揭贷款记录或已还清按揭贷款的,均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来认定购房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取消外地户籍人员在海宁购房贷款必须在海宁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限制措施。
  七、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中的积极作用。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每位缴存职工至少可以享受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八、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九、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十、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一是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按规定计提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二是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调整商品房物业保修金制度,缓解房企资金压力。对于新交付房地产项目,如房企在本市尚有项目并承诺保修责任的,经审核同意,项目保修金可按50%缴存,其余50%提供等值房产抵押;对于已交付房地产项目,如房企在本市尚有项目并承诺保修责任的,在提供等值房产抵押的情况下,可退还50%的物业保修金。
  十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和部门联动,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重点加强对房地产预售资金和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的约谈机制。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正面舆论引导,促进正常消费需求的及时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政府(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来源:海宁住建